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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办发青字〔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环保局)、体育局、团委、妇联,总政干部部福利局: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加强青少年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建设,使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我们修订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创新大赛宗旨、活动内容、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管理规定、竞赛规则等。《章程》是指导和规范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规则和依据。
现将新修订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章程》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加强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培养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为进一步规范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组织实施工作,每年将继续以各主办单位办公厅的名义联合表彰获奖学生,组织工作由中国科协负责,并代章行文处理有关具体事务。
附件: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章程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和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建设,推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国青少年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全国创新大赛,英文名称China Adolescents Science &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ntest,缩写CASTIC)是面向全国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开展的一项具有示范性和导向性的综合性科技竞赛活动,是中小学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成果集中展示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全国创新大赛的宗旨和目的:为全国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搭建一个科技创新活动成果展示交流的平台,强化和培养科学道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素质,培养优秀科技创新型后备人才,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创新大赛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科协、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举办地人民政府。职责是:审定全国创新大赛章程和规则,负责全国创新大赛的计划组织,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指导各地创新大赛的开展。
第五条 全国创新大赛由主办单位授权中国科协负责组织,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具体实施。职责是:起草和修订创新大赛章程和规则,提出大赛活动方案,并负责全国创新大赛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国创新大赛承办单位为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每届全国创新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共同协商组成,组织委员会包括荣誉科学顾问、荣誉顾问、顾问、主任、副主任、委员。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当届全国创新大赛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届全国创新大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中国科协聘请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每届全国创新大赛设立评审工作监督组,对大赛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活动内容
第十条 全国创新大赛分为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两个板块,内容包括竞赛活动和展示活动两个系列。
第十一条 竞赛活动包括小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中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科技辅导员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由主办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展示活动包括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比赛、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比赛等,由全国竞赛组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全国创新大赛期间设立科技教育论坛,包括主旨报告、专题发言、参与式培训等,为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科协依据《章程》组织实施全国创新大赛,并对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以下简称省级创新大赛)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省级创新大赛是全国创新大赛的联系赛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全国竞赛《章程》制定本省级竞赛规则,并按照规则组织省级竞赛。
第十六条 各级创新大赛组织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全国创新大赛每年举办一届,决赛于每年暑期举办。
第十八条 中国科协每年第四季度印发下一年度全国创新大赛通知,公布申报名额。省级组织机构须按照分配名额及有关要求择优推荐项目参加全国创新大赛。
第十九条 全国创新大赛和省级创新大赛应规范评审工作,确保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级科协等主办单位领导、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辅导评审项目或与参赛者有亲属关系的专家不得担任评委;对创新成果必须通过申报材料审阅、现场问辩等评审环节;评审专家的研究方向要与评审项目的所属学科一致,每个学科评审组必须由三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严格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更新机制,每届评委会成员要在上届基础上至少更新四分之一以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审工作,不得泄露评审方面的保密信息,不得散布未公开发布的消息。省级创新大赛结束后,应将评审方案、评分标准、日程安排、评委会名单、评审结果和总结报全国竞赛组委会。
第二十条 中国科协不定期对省级创新大赛组织工作进行抽查。依据省级创新大赛组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严谨、有序,是否维护了参赛者的合法权益等进行评估,并据此调整下一届全国创新大赛的申报名额。
第二十一条 全国创新大赛获奖名单于终评结束后即在指定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省级创新大赛结果须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通报各主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内,接受对公布获奖情况有异议的实名投诉(质疑投诉者须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组委会对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省级组织单位接到全国创新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要求核实的投诉后,要据实调查,严肃处理,及时反馈。
第五章 竞赛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协根据全国创新大赛活动内容,制订各项竞赛规则,包括小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中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科技辅导员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比赛规则、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比赛规则。(见附件)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参赛者向主办单位提交作品即表示其自愿按照本章程规定参加全国创新大赛的活动,其所有的参赛行为都受本章程的约束。参赛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等必须服从评审委员会的决议,否则将取消有关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1.参赛者申报的项目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2.参赛者申报的项目所包含的任何文字、图片、图形、音频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权和其它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未经参赛者同意,上述资料不得公开发布、播放。
3.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项目进行作品汇编的出版、发行以及授权中国数字科技馆进行公益使用等。
第二十六条 免责声明:
1.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原因影响到全国创新大赛的举办,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参赛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为了维护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参赛者应在参赛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否则,由此给参赛者造成的损失,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因参加全国创新大赛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由参赛者自行承担,主办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点击下载)
1.小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doc
2.中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doc
3.科技辅导员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doc
4.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比赛规则.doc
5.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比赛规则.doc
主题词:青少年 科技竞赛 章程 通知 |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0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