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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1-09-02河北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本文被阅读过30次[推荐][打印][保存][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河北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河北省老科协);

英文译名:HeBei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缩写:HBASST)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以退离休的老科技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河北省境内的各行业、专业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及成员联合组成的全省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河北省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老科技工作者,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冀”、“人才强省”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民主,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作贡献。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全省老年事业和科技事业奉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认真组织,讲究方式,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领导和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大街73号(邮编05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为党和政府实施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发挥助手作用,组织老专家参与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决策性的建议和意见;以多种形式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社会、经济、技术服务,为科教兴冀再作贡献。

(三)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工程设计与监理、项目论证、科技开发、新技术推广、成果鉴定、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组织科技著作编译和编审,参与老龄问题的社会调研。

(四)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面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五)发动老科技工作者面向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六)兴办符合本章程宗旨的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各类民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七)组织开展有益于老科技工作者的康乐活动,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

(八)会同有关方面面向本团体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认定工作,真实反映会员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

(九)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向国内外、省内外举荐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十)组织学术交流;参与或组织省内外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民间团体交往。

(十一)表彰和奖励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和团体,以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十二)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有:

(一)各市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二)全省性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组织。

(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四)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团体;

5.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加入河北省老科协会员登记表;附团体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团体登记证影印件(或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单位老科协的批准件),团体章程以及领导成员名单。经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水平,退(离)休老科技工作者,或达到、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名誉会员:具有重大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团体事业的知名人士,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河北省老科协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得到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

(五)可按规定享受本团体的福利待遇和政策待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时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理事。

(五)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未有到2/3人数,可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加以补充),其决议须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团体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本团体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选举常务理事会。

(九)举荐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四)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五)审议批准本团体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民主决策。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困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和行业分会等分支机构。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以下两类:

(一)省老科协常务理事会根据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称谓河北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工作委员会,或河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专门委员会等。

(二)全省性行业系统成立的老科协工作者团体,经申请、批准加入省老科协的团体,称为河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分会。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省老科协的组成部分,在本团体和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财政资助。

(三)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属企事业单位上交的税后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每年向本团体缴纳会费金额为500元至5000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向所在分会缴纳会费20至50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经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团体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省民政部门和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经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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