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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4-11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本文被阅读过7156次[推荐][打印][保存][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

各省(市)、自治区科协青少年工作部(科普部)、青少年科技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对各地科协青少年工作机构建设“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管理工作,2006年我部在认真做好对“十五”期间建设的“青少年科学工作室”评估的同时,将继续有计划地推进 “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支持具备基础条件的省(区、市)科协为未成年人校外科技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使“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在培养青少年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青少年科学素质提高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现将《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2006年“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的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1、本项目实行二级管理,由各省青少年科技中心统一审查上报。
    2、申报项目时间:2006年4月1日——5月30日。
    3、项目书与有关材料须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后报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综合处。
    4、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编:100081。
    5、申报“青少年科学工作室”有关各类申报书、协议等请从“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服务平台”(www.xiaoxiaotong.org)下载。

 

                                          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
                                                2006年3月28日

附:

 

“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管理办法
(2006年修订稿)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对各地科协青少年工作机构建设“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管理工作,2006年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将继续有计划地推进 “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支持具备基础条件的省(区、市)科协为未成年人校外科技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使“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在培养青少年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青少年科学素质提高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现将修订《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利用“青少年科学工作室”贴近社区、就近就便的优势,开展小型多样科技实践活动,增加和丰富青少年校外科普活动内容,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同时,为科普志愿者搭建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服务平台,为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发挥积极作用。

  二、科学工作室的类别和作用
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分为“省级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简称“省级工作室”),和“社区(示范)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简称“社区工作室”)两大类,其各自的特点和功能如下:
  省级工作室——主要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相关部门建立的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省级工作室应承担各省(区、市)科协阵地型青少年科普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应能在全省(区、市)的青少年科普活动中发挥示范、培训和指导的作用,是省(区、市)科协开展青少年示范性科普活动的综合实践基地。
  社区工作室——主要指在各省(区、市)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相关部门支持和指导下,在市(县)级城市的居民社区建立的工作室。社区工作室以所在社区范围内的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青少年利用课余和假日时间参加科技实践活动。同时,社区工作室也具有向社区公众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作用。
  三、申报科学工作室项目资助的标准和条件

  (一)省级工作室项目的资助标准和条件
  1、省级工作室项目的资助标准为:东部地区15-20万元;中部地区20-25万元;西部地区25-30万元。
     2、省级工作室项目申报单位所属的科协或政府有关部门应为省级工作室按比例提供一次性建设配套资金。资助与地方投入的比例为:东部地区不低于1:2;中部地区不低于1:1.5;西部地区不低于1:1。
  3、省级工作室项目申报单位所属的科协或政府有关部门应为省级工作室提供一处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活动场所,应能满足同时容纳100人以上青少年
  开展科技实践活动的需要。
  4、省级工作室项目申报单位所属的科协或政府有关部门应承诺每年为省级工作室提供不少于10万元的运行经费。
  5、省级工作室应配备2-3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科技活动辅导能力的专职科技辅导员,并建立一支能满足开展各类科普活动需要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6、每个省级工作室的活动项目应同期不少于4个类别。

  (二)社区工作室(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和条件
  1、社区工作室示范项目资助的标准为:东部地区2万元;中部地区3.5万元;西部地区5万元。
  2、社区工作室示范项目申报社区的当地科协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同意为社区工作室示范项目提供资金资助, 资助与地方投入的比例为:东部地区不低于1:2;中部地区不低于1:1.5,西部地区不低于1:1。
  3、社区工作室示范项目所在社区的居住人口或覆盖的受益群体应不少于1万人。
  4、社区工作室示范项目所在社区应为工作室无偿提供一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活动场所,并提供开展活动必需的基本配套设施(如:室内的桌椅、展示资料柜和相应的水电接口)并承担正常的维护服务。
  5、示范项目申报社区应承诺承担社区工作室日常开放的主要经费,年运行经费不少于1.5万元,以及必要的其它支持。当地科协或政府有关部门须承诺给予社区工作室每年3000—5000元的运行补贴经费。
  6、社区工作室(示范)至少应配备1名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1名专(兼)职科技辅导员。
四、科学工作室项目的管理模式和申报程序

  (一)管理模式
  科学工作室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是本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的审批、资助和指导,以及科技辅导员培训、运行效果评估等全国示范性活动的组织协调等。
  各省(区、市)科协的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相关部门是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的申报、活动指导、科技辅导员培训、运行监督管理以及当地项目单位相关活动的组织协调等。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每省(区、市)原则上只资助一个省级工作室项目,并视具体情况资助若干个社区工作室示范项目。各地应实事求是地依照各自的经济和场地条件、特点,自愿申报省级和社区工作室资助。
  2、省级工作室项目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相应条目的前提下,填写《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申报书》,经省(区、市)科协领导同意并签章,直接向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申报。
  3、社区工作室示范项目应先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协向省(区、市)科协的相关部门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申报书》,由省(区、市)科协审核同意并签章后报送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申报书》,对不据实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经查实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5、中国科协按照年度资助计划,每年分2-3批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批并予以公布。批准同意资助的项目,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将与相关省(区、市)科  协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分别签订《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承诺书》和《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资助协议书》。《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承诺书》须由省(区、市)科协有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资助协议书》由省(区、市)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相关部门与我中心签订。
  6、项目资助资金根据所签订的《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资助协议书》,一次性统一支付到省(区、市)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相关部门的账户。收款单位应及时将正式收据寄回我中心财务。

  五、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要求和验收、授牌办法

  各项目管理单位在使用资助资金购置工作室的设备和器材时,应按当地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室设备和器材的采购可参考本办法附件四的建议。
有关省(区、市)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相关部门,在完成设备和器材的采购工作后应统一将项目执行单位经费使用明细材料报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包括:项目资助经费和当地配套经费拨款收据的复印件;设备购置类别、价格、数量以及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和购货发票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项目执行单位的印签)等。
  有关省(区、市)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相关部门作为本省项目的主管部门,要与项目执行单位的上级部门积极配合,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认真严谨地做好项目监管工作,省(区、市)科协的有关部门也有监督项目执行的责任。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影响项目执行的问题,应及时与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联系。
科学工作室建设完毕,省(区、市)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相关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提交建设情况报告。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将组织评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授予“青少年科学工作室——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普教育资助项目”的牌匾。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限期整改,在整改未达标之前,将暂时停止对该省(区、市)其它同类项目的资助。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移交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鼓励各地科协自筹资金,参照本项目的模式自行建社科学工作室。对各地科协自筹资金建立的科学工作室,由所在省(区、市)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或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验收后,可报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审核认定,授予“青少年科学工作室——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普教育示范项目”的牌匾,同时纳入全国青少年科学工作室项目的管理服务范围。

  六、科学工作室运行管理要求

  接受资助或授牌的科学工作室在运行中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制定和公布场所开放时间,明确服务范围和管理制度,保证按时开放。
  2、年初有活动计划、开展活动有记录、参加活动的人员有登记、年终有工作总结。
  3、定期组织青少年科学体验活动或友好竞赛活动,定期了解青少年对活动的兴趣和需求,定期征求活动参与者和社会相关人士对科学工作室活动的建议和意见。
  4、建立科学工作室科技辅导员(志愿者)的岗位责任制,规范化工作要求,科技辅导员每年应编写2个以上的科技活动教案。社区工作室要建立不少于10人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5、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每年不定期组织抽查科学工作室运行和管理情况,对于活动中有创新、有成效的科学工作室,予以奖励;对擅自改变工作室活动宗旨或改变场所用途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并撤消授牌,三年内不接受其相关的项目申报。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陆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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