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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高校科学营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2012-07-06本文被阅读过10131次[推荐][打印][保存][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青少年高校科学营活动(以下简称“科学营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国青少年高校科学营试点活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营活动项目经费由中国科协负责筹集。项目经费包括全国办公室管理经费、科学营分营组织经费、交通补贴和省级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经费四个部分。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条  全国管理办公室管理经费由全国管理办公室(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使用。主要用于组织召开会议、人员培训、指导检查、总结表彰、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分营组织经费主要由承办高校使用。主要用于学生营员和带队老师在营期间的食宿、场地租用、专家讲课费、活动耗材、资料印刷、市内游览和交通、志愿者补贴、营队服装(纪念品)制作等费用。

  第五条  交通补贴由省科协使用。主要用于部分经济贫困营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所有带队老师的交通费。

  第六条  省级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经费由省级管理办公室使用。主要用于本地区高校科学营活动的总体协调、宣传、评估和会议,营员的选拔、集结和营前培训,带队老师劳务补贴,以及本地招募的所有学生营员和带队老师的活动全程保险费(医疗、交通和意外伤害)等。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全国管理办公室(中国青少年科技中心)和各有关省级管理办公室(省级科协)应按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委托书。科学营分营组织经费、交通补贴和省级办公室日常管理经费三部分经费,由全国管理办公室根据委托书确定的金额拨付给各省级管理办公室。各省级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底须将本地区全年经费决算上报全国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科学营分营组织经费根据各省接收的学生和带队老师数量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贴。由省级管理办公室统筹确定后拨付至高校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交通补贴由省级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地营员招募方案统筹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条  省级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经费主要根据各省具体承办高校的数量、承担的招募本地学生量、派出外地学生的任务量等因素定额补贴,由省级管理办公室按照年度计划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科学营活动是公益性活动。营员在营期间的食宿、活动等相关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除部分贫困地区营员外,其余营员的往返交通费需自行承担。带队老师的往返交通费和在营期间的食宿、活动等相关费用均由主办单位承担。活动承办方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科学营活动项目所有资助经费使用须遵守财经纪律,须严格按预算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青少年高校科学营活动全国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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