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
站内搜索

关键词:

搜索范围:

工作管理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英文网站
首页 > 文件通知 > 通知 > 全国科普日活动

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通知

科协办发普字〔2011〕14号

2011-04-2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本文被阅读过10496次[推荐][打印][保存][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切实做好2011年全国科普日活动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活动时间

  2011年9月17—23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活动时间。

  (二)活动主题

  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工作主题“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开展活动。

  根据今年科普工作的要求,建议2011年全国科普日活动围绕“水情、水利、水资源”等展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活动主题。2011年全国科普日北京主场活动主题为“坚持科学发展,节约保护水资源”。

  二、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领导和支持。要主动联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科普日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和整体效应,努力形成党委高度重视、政府大力支持、科协牵头协调、社会广泛参与的科学素质工作格局。

  (二)精心策划,周密组织活动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要积极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策划和设计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科普活动。要突出活动主题,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注重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切实提升活动的实效性。要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大篷车、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普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共同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

  (三)加强宣传,增强科普活动效果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以大众传媒为主要宣传平台,充分运用手机短信、移动电视、互联网等新媒体在科普宣传中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宣传。要着力提高全国科普日活动的吸引力和公众参与度,不断增强全国科普日活动的品牌效应。

  (四)整合资源,服务基层

  各地要以全国科普日活动为契机,吸纳社会各方的优质科普资源,通过有效集成和推广使用,增强科普资源服务能力,及时为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机构提供便利的科普资源服务,全面推动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中国科协将陆续组织集成一批相关主题资源,提供各地开展科普活动使用,各地可登陆中国科协官网(www.cast.org.cn)、中国数字科技馆网站(www.cdstm.cn)和中国科协科普活动资源平台(www.kepu365.org)查询、下载相关科普活动资源。

  (五)策划组织好重点活动,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为全面掌握2011年全国科普日期间各地活动情况,请各地科协和全国学会填写《2011年全国科普日重点活动登记表》(见附件1)。地(市)、县级科协、省级学会、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填写的登记表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统一汇总后报送。拟参加北京主场活动以及在北京地区自办活动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请填写《2011年全国科普日北京地区重点活动登记表》(见附件2)。以上表格请于2011年6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全国科普日活动结束后,各省级科协和全国学会要认真总结活动经验,于10月15日前将全国科普日工作总结报送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

  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联系人:牛丁丁

  联系电话:010-68512735

  传 真:010-68515219

  电子信箱:kphd@cast.org.cn

  中国科协科普部联系人:王大鹏

  联系电话:010-68571887

  附件:

  1.2011年全国科普日重点活动登记表

  2.2011年全国科普日北京地区重点活动登记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章主题词:
    评论
    称 呼:
    评论须知
    • ★ 在本网发表言论,请自觉遵守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的原则,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各有关法律法规;
    • ★ 请勿发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含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言论;
    •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 在本网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评 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