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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全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的通知

2009-12-10本文被阅读过3867354次[推荐][打印][保存][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省教育厅对申报的2006年竞赛活动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2006 年全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规定》,全国高 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计算机)五项奥赛和“三模一电”比赛、发明创造比赛、电脑制作活动,仍按惯例组织进
 行,请各地协助做好竞赛组织工作。 除此以外,我省范围内的 中小学生不再参加其他任何全国性的竞赛活动。
   二、继续严格控制面向全省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总量, 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不举行面向小学生的学科类竞赛活动。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也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举办各种竞赛活动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学 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凡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学校和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各类竞赛活动一律不允许收取活动费、报名费 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学生用品,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竞赛活动不得与升学挂钩,不享受高考、中考加分待遇。
   四、对已批准的竞赛活动,各主办单位在开展竞赛活动之 前必须将有关通知或实施方案报送省教育厅基教处审核;活动结束后的书面总结抄报省教育厅基教处。如发现在实际操作中不按原报批方案执行的(如扩大竞赛范围、乱收费、指定用书、推销商品等),要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纠正; 情节严重者,取 消其活动项目,并严肃查处。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务必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中小学校,以便于监督执行。如发现违规组织竞赛活动的情况, 请及 时与我厅基教处联系,电话025-83239172。
 
 
 
 
                                      江苏省教育厅
                                   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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